意定监护协议公证,提高您的老年生活幸福指数

发布日期:2020-06-27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加深,越来越多老人的老年养老问题得不到保障,“空巢老人”、“失独老人”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保障老年人的合法养老权益刻不容缓。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也规定了: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所以通过“意定监护”的方式不仅可以解决孤寡老人、独居老人、被子女不善待的老人未来的养老问题,甚至是心智障碍的子女父母、失独父母、特殊病患家属以及婚姻危机的夫妻的老年生活也可以得到保障。

 

意定监护

意定监护是指成年人在自己清醒的时候,选择一个自己最信任的人,可以是亲属,也可以不是亲属,书面指定被委托者作为自己失能后的监护人,照顾自己的生活,处置自己的财产、权利等。

 

意定监护实际上是法律对公民权利实现最大化的支持,充分尊重公民权利。一个人希望以什么方式离开这个世界,生病了救治到什么程度,需不需要过度医疗,都可以通过意定监护的形式让其他人帮助自己实现。

与法定监护相比,意定监护更具有柔性和弹性,而且有优先性。因为意定监护的适用人群范围扩大至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有力地保障了成年人,特别是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能够有所养、有所依。



公证处可以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等法律规定了意定监护制度,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公证申请人为意定监护的设立人和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双方。

什么是意定监护协议?

意定监护协议就是根据意定监护制度由被监护人和监护人双方经协商之后签署的书面协议,确保监护条件成就时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实施监护职责。意定监护协议作为确定监护人资格的重要凭证,未经公证,会产生增加监护人道德风险、纠纷发生时举证质证成本增加、难以保障被监护人权益等问题。

 

意定监护协议经过公证,能最真实地明确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愿。公证员的参与,更能从专业的角度明晰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公证员也能从自身的角度监督当事人认真履行监护协议。显然,意定监护选择公证,是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最佳选择。

针对子女较多、难以协商监护人的老人,建议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可以指定一名监护人,一名监督人,相互制约以便更好地保护老年人的利益,也给想要照顾老人的子女或其他人一个名正言顺的监护权利、监护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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