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协议公证保儿童权益

发布日期:2020-06-27

王军(化名)、李丽(化名)是对新婚不久的青年夫妻,在农村老家举行了热闹隆重的婚礼后,这对踏实肯干的年轻人就相约去了外地打工,不久家里又收到了李丽怀孕的喜讯,生命中的一切美好似乎正接踵而至……岂料天有不测,王军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不幸罹难,李丽腹中的胎儿尚未出生就没了父亲,多方权衡之下,心灰意冷的李丽决定打掉孩子,本已悲痛欲绝的王军父、母闻听此言,更是犹如晴天霹雳,王军本就是家中独子,如今猝然离世,老两口思量着无论如何也要保住这唯一的血脉,经过二老的苦劝,李丽终于勉强答应。数月之后,孩子出生,看着襁褓中熟睡的幼儿,王军的父母和李丽却都是喜忧参半,喜的是小生命平安降临、逝者的生命得以延续,忧的是李丽毕竟年轻,今后需要开始新的生活,而这弱小的婴儿她无力独自抚养,王军的父母在孩子出生前就承诺今后孩子的抚养、教育由他们二老承担,儿媳无须担心,此时他们心里也泛着嘀咕,孩子毕竟跟娘亲,万一孩子长大后要跟母亲走,对爷爷奶奶不闻不问,那岂不是竹篮打水一场空。就这样,在家中族亲的协调下,李丽和公、婆达成了一致意见:”孩子今后由爷爷、奶奶抚养,户口入在爷爷、奶奶户内,所需教育、抚养费用由爷爷、奶奶承担;李丽与孩子断绝母子关系,今后不得往来”等,双方签字、按印,听说公证具有法律效力,于是李丽和王老汉夫妇就拿着这份协议前来申办公证。

    接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这份"协议",承办公证员多少有些哭笑不得,但还是耐心地向双方进行了解释: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基于血亲,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非经法定事由(如收养等),监护关系不得改变。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同时其也应当妥善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因此李丽作为孩子的生母,对于孩子的监护权利、职责依法受法律保护,协议中有关要求双方断绝母子关系的约定是违法的。

    鉴于双方的诉求以及实际情况,公证员建议双方办理委托监护协议公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因此,李丽可将对于孩子的监护职责委托给孩子的爷爷、奶奶,双方签订委托监护协议并进行公证,对于监护期间的权责、义务作出明确约定,这样即可解决孩子的抚养、入户问题,又可明确双方权责、消除各自心中的顾虑。

    最终,在公证员的解释、引导下,李丽与公、婆就孩子的委托监护达成了合意,由公证员代为拟定协议并办理了公证,困扰这一家人许久的麻烦事得以圆满解决。

 

  
  • 电 话:0476-8870027(民事业务部)0476-8870026(金融业务部)
    0476-8870024(涉外及涉港澳公证业务)0476-8870028(收费室)
  • 地址:新城区临潢大街与新惠路交叉路口 宝通大厦7楼
  • 松山办事处:松山区松山大街信源商贸中心二楼(松山区人民法院对面)
    0476-8476255、8476355

  • Copyright ©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昭乌达公证处 版权所有 蒙ICP备19001280号
  • 技术支持:赤峰市峰之泰商贸有限公司 电话:0476-588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