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07-06
2020年5月,一名八旬老人独自来到公证处,要求撤销2019年末办理的经公证的遗嘱。原来,在原来设立的遗嘱中,这名老人将房产留给了其中一子女,并由这名子女履行赡养义务。但是短短几个月,因为这个子女不孝顺,老人一怒要撤销这个遗嘱。工作人员受理后,按老人的意愿为其办理撤销遗嘱公证声明。在办证期间,老人心脏病犯了,征得其同意后,工作人员给其服用了速效救心丸,缓解了难受症状。由于老人生活困难,公证处对此项公证给予了法律援助,减免了她的公证费用。办完后快下午6点了,老人又提出要求,让工作人员将其送回家。工作人员怕发生意外,和老人在赤峰的两名子女进行了联系,但是让人难以理解的是,两名子女纷纷推诿,说家里有矛盾,不管这个事。最后,两名工作人员打车将老人送回了家。
老人立了遗嘱公证,将财产留给了指定的子女继承,如果子女不孝顺,老人有权随时变更、撤销遗嘱公证。届时,携带本人身份证、房产证等财产凭证及原公证书,到公证处办理变更、撤销遗嘱公证手续。在实践中,老人立了遗嘱,再变更、撤销遗嘱的情形很多,曾有的老人先后立了三份内容不一的公证遗嘱。公证员提示:如果老人行动不便或身患重病,应由家人陪同前往,或者进行公证预约后,由公证处派员上门办理相关公证,免得发生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