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保全 定分止争

发布日期:2020-07-09

 近日,公证处接待了当事人吴先生,他在本市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装修一新后,准备与相恋多年的女友喜结连理、共筑爱巢。不料婚期将近,意外发现新房的天花板一到雨天就大面积渗水,新买的家具、地板也因受潮而霉变、走形。找房屋开发企业交涉时,但双方就受损原因、赔偿数额不能达成一致,事情迟迟不能得到解决,又不能对房屋进行修缮。眼看婚期将至,无奈之下,经咨询到公证处来寻求帮助。笔者在了解详细情况,审查了吴先生提供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等材料后,告知其可以通过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方式来维护合法权益。次日笔者和另一名公证员及摄像人员一同来到吴先生住处,对其房屋及屋内设施受潮情况进行了现场勘查、记录和摄像,随后为其出具了公证书。拿到公证书,吴先生高兴地说:“这下我可以安心的修好房子,准备婚事了!”不久以后,吴先生打来电话说,因为公证书对于房屋受损情况做了详细记录,保全了证据,且具有法律上的直接证明力,迫使房屋开发企业最终达成了赔偿协议。

     证据保全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客观事实或材料加以收存和固定的证明活动。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公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我国只有人民法院和公证机构才有证据保全的权力,除此之外,法律未赋予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以证据保全的权力,相关法律条文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并且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在非诉讼阶段一般不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即使是在诉讼阶段,人民法院也不一定能及时有效地采证。反之,不论当事人愿不愿意提起诉讼,也不论当事人是否及时采取维护自己权益的措施,证据保全公证都能更有效更快捷地为当事人凝固有效的证据、保留提起诉讼的权利或迫使侵权人自动改过。可见,保全证据公证成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诉讼纷争的一件利器。

     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类经济、民事活动的日趋频繁,经济纠纷也随之日益增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越来越多的方面受到侵犯,在保险、索赔、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房屋拆迁、租房、贷款、质量事故、交通事故、电子数据等等方面都要求能有案可查、有据可考,权益人方面涉及行政机关、银行、房管、企业等单位及个人,覆盖面广,保全对象多,这不单表现在对传统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或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行为过程等证据的保全,也逐步延伸到电子数据、手机短信、网页信息等诸多新兴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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