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厦千万何人庇?——房屋租赁中的保全证据艺术

发布日期:2020-09-08

 “难道我的房屋就拿不回来了?”,李先生懊恼的说着。


    面对着城市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投入城市建设的潮流当中,只身来到陌生的城市无疑需要巨大的勇气,那么这个时候,一个合适的居所或许正是这些年轻人所需要的。

    因为资金原因,不能拥有自己的一套房产,绝大多数年轻人选择了租赁房屋,而城市中有很多老人则与这些年轻人的想法不同,他们迫切的想要“返璞归真”,离开这个很多年轻人都梦寐以求的舞台,于是供求关系应然而生,出租与承租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就在双方之中建立。


★ 收回房屋,矛盾凸显★


    在租赁关系中,总有部分租户选择“不辞而别”,留下绝大多数的物品在承租屋内,这时出租人要想继续租给下一位租户就很困难了。更为严重的是,如果是写字楼客户不付房租,不辞而别,写字楼的出租人就会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然而要起诉承租人又找不到人,自行收回房屋的话又怕没有证人,万一承租人到时反咬一口有理也说不清。




★ 保全证据,发挥作用 ★


     在这样的情况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来单方收回出租房屋就有其特定的意义,办理完毕保全证据公证后,便可以放心的将房屋收回,对房屋继续进行出租。

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必须具备五个条件

    1、申请人须是房屋或其他物业所有权人或管理人,提交权属证书或授权委托书;

    2、提交经过公证的承租合同,且其中必须载明承租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承租人愿意接受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单方自行收回出租房屋或物业的承诺;

    3、提交承租人存在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承诺对单方收回房屋行为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申请人有能力保护房屋内承租人财产的完整和安全。



★“合同”“保全”,缺一不可 ★


    如果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办理了租赁合同公证手续,并将出租方有权单方面收回房屋,承租方同意接受出租方单方面收回房屋及公证部门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事项的条款约定在协议当中;一旦出现了承租人租期届满未续租,亦未作出意思表示等其他根本违约行为的,出租人需单方收回出租房屋的情形,就可以通过公证手段--保全证据有效地保护自己。


★节约成本,实行简易 ★


   然而大多数的承租方因为嫌麻烦,嫌公证的费用比较高的因素,都选择不办理公证,导致一旦发生纠纷只能通过诉讼方式去解决,既牵扯了精力,又增加了成本,因为法院无论在审结期限还是诉讼费的收取,都远远大于公证的出证日期和公证费的收取标准。

     前文所述的李先生便是如此:其名下有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2019年6月把房子租给了别人,约定是一年租期。现在租期已过,承租者联系不上了,还拖欠了一部分水电费。房子里现有洗衣机,个人衣物等物品。

     李先生想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在保存证据的情况下单方回收该房屋,但是因为与租户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未经过公证,亦未有相关条款,导致不符合该类公证的受理条件,我处只得建议其经过漫长的诉讼程序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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