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12-01
近年来,住房供应主体单一,住房供给与消费者的居住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为了在根本上解决人民群众的住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增加规定了居住权制度。 居住权是居住权人实现长期、稳定生活居住目的的用益物权。居住权不同于房屋所有权,它设立在他人房屋之上,是以满足居住权人的生活居住需要为目的,对他人住宅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 《民法典》第366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换句话说就是,您可以把自己的房子为他人或以他人的房子为自己设立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生活居住条件。 我们生活的哪些方面会用到居住权? 设立居住权需要到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民法典》第368条:“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一)办理合同公证 《民法典》第367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协议双方可以到公证处办理居住权合同公证,经过公证的居住权合同可以更好的约束协议双方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