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02-12
“提存”大家听起来可能会觉得很陌生,但是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有机会接触到它,房屋租赁、房产过户、生效裁判文书中的给付义务、遗产的分割、离婚财产的分割,这些都可能会涉及到“提存”。 提存是指债务人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或者因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可依法将其履行债务的标的物送交有关部门,以代替履行的制度。提存是代为履行的方法,提存之后,合同终止。 提存公证就是公证机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提存公证申请人的提存物进行寄存、保管,并在条件成熟时将提存物交付提存受领人的活动。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一)清偿性提存 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有下列情况之一,致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依法受理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之标的的; 2、债权人下落不明的;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的; 4、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仲裁机构裁决书中明确要求将清偿债务提存至公证机构的。 (二)担保性提存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受理担保提存: 1、债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 2、《民法典》规定的担保性提存;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司法机关裁定的带有担保性质的提存。 (三)提存标的物给付条件明确、具体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为保证合同双方按时履行合同,订立合同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以提存的方式给付或者担保,由合同一方将钱款或者需要给付的物品提存到公证处,等到合同另一方按照约定履行后,由公证处按照双方约定的给付条件将提存物转交,若对方未能按约履行则提存人可以将提存物领回。如双方在执行合同时产生了纠纷,公证处将凭生效调解书、判决书或双方的和解协议等向领受人支付提存物。监护人、遗产管理人为保护被监护人、继承人利益,也可以申请对所监护或管理的财产办理公证提存,待条件成熟时由公证机构向被监护人或继承人交付提存物。 《民法典》第574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此次《民法典》对提存制度也进行了一些修改,其中第二款新增的但书规定了提存人可以附条件行使取回权,并明确了债权人领取权的五年除斥期间自提存成立之日起算。 债务人取回权完善了提存法律制度中债务人的救济途径,减少了提存物因债权人怠于行使受领权而收归国有的情形,还利于民。 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的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在诉讼当中,提存公证起到了强有力的证据效力。 因此,债务人应当用公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民法典》在提存制度中进一步明确了对提存成立、提存效力及提存标的取回权的规定,进一步增强了提存公证在法律实务中可以发挥的作用。